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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峪關儲存室外玻璃鋼消防用水的消防水箱
1、 消防水箱應設置取水口(井),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 6.0m;
2、 取水口(井)與建筑物(水泵房除外)的距離不宜小于 15m;
3、 取水口(井)與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 40m;
4、 取水口(井)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 60m,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,可為 40m。
5、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,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。
1 、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;
2 、消防水箱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,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箱水 位的裝置,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;
3 、消防水箱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,并應采用間接排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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